案件概述
原告賈X新與被告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周X飛、X市門頭溝區(qū)妙峰山鎮(zhèn)禪房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委會)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一審判決后,經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1586號裁定書裁定:一、撤銷X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18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X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律師、被告兼被告X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飛、被告X公司與周X飛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文、被告X村委會法定代表人李X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X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賈X新醫(yī)療費10523.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護理費15500元、誤工費56700元、傷殘賠償金及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265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59元、交通費3000元、財產損失500元,共計.6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堅持原審時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賈X新經張某介紹,進入周X飛的施工隊工作,在X村委會承包給周X飛的村整改項目中,從事外墻裝飾工作。由于周X飛提供的腳手架倒塌,賈X新從高處跌落摔傷。事發(fā)后,賈X新被周X飛、張某送往X市門頭溝區(qū)醫(yī)院救治。經醫(yī)療機構診斷,此次事故造成賈X新雙側跟骨骨折,經傷殘等級評定結果為九級,期間賈X新支出許多費用。周X飛與X公司系掛靠關系,X村委會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周X飛,因此三被告均應對賈X新承擔賠償責任。賈X新與三被告就賠償事項未達成協議,故賈X新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其各項費用及損失。
被告周X飛、X公司堅持原審時的答辯意見。被告周X飛、X公司原審時辯稱,不同意賈X新的訴訟請求,我方認為應該駁回賈X新的起訴,首先賈X新與周X飛沒有直接法律關系,賈X新與X村委會也沒有直接法律關系,賈X新起訴二被告是主體有誤,本案事實是X村委會將圍墻保溫工程發(fā)包給X公司,周X飛是X公司工作人員,X公司安排周X飛代表公司負責實施村委會發(fā)包的工程,X公司與包括賈X新在內的張某某、賈某某、蘆某、張X達成承攬合同,將外墻保溫的勞務部分,由該五人聯合承攬施工,賈X新是在完成其承攬工作中摔傷的,根據合同法關于承攬的規(guī)定,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能力完成承攬工作,完成承攬工作中所受的人身損害等,應由承攬人自行承擔責任,發(fā)包人不承擔責任,賈X新是在完成承攬合同時受傷的,特別說明在賈X新受傷后,X公司通過周X飛墊付了賈X新醫(yī)藥費,包括門診醫(yī)藥費142元和實際醫(yī)藥費32148元,合計32560元,X公司分三次支付住院押金合計五萬元,最后結算賈X新的住院期間費用42418元,該42418元中包括賈X新的承攬費10000元,剩下32418元是X公司墊付的,X公司墊付的費用保留向賈X新要求返還的權利。X公司還為賈X新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協助賈X新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金31450元,已經打入賈X新賬戶,假如本案的被告周X飛或者將來X公司可能承擔責任,該保險數額也應該沖抵賠償數額。我方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沒有異議,但是我方不應該承擔責任;賈X新主張的營養(yǎng)費,數額過高,缺乏醫(yī)囑;護理費,數額過高,計算天數過長,護理人的工資過高,不同意給付;對于誤工費,賈X新是來京務工農民,賈X新屬于非固定工作人員,計算標準偏高,不同意給付;對于殘疾賠償金,按照北京地區(qū)農村標準計算才是正確的,被撫養(yǎng)人賈X新的兒子生活費應該按照實際所在地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賈X新的父親生活費計算標準應該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計算年限過高,被扶養(yǎng)人賈X新的母親不應屬于被撫養(yǎng)人范圍,計算標準過高,年限過長;鑒定費,由法院裁判;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給付;殘疾器具費,看證據情況;交通費,費用過高;財產損失,看具體證據。綜合以上意見,我方認為賈X新起訴主體有誤,我方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X村委會堅持原審時的答辯意見。被告X村委會原審時辯稱:不同意賈X新的訴訟請求,工程是舊村改造的項目,201X年與外包公司簽訂的外墻保溫合同,工程主體是X村委會,但是我村是承包給有資質的公司。
一審裁判結果一、被告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賈X新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共計十八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元九角七分。
二、駁回原告賈X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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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二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七千七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賈X新負擔三千七百五十三元,已交納。由被告X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三千九百九十八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