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原李某文、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房山區(qū)一號宅院拆遷款元歸二原告所有,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李某文與王某系夫妻關系,王某鵬系二人兒子,王某鵬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20年3月21日在房山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原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一號宅院一處,該宅院系祖宅,院內共有房屋7間,該宅院于2019年拆遷,就本次拆遷利益產生糾紛,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鵬辯稱,我不同意償還,應該孫某來償還。我和孫某協(xié)議離婚,離婚的時候我凈身出戶。拆遷款是打到我的賬戶,但拆遷款是被孫某取出來的。取錢的時候2019年12月份我們還沒有離婚。錢是分幾次取的第一次取用來買車了,車登記在我名下,離婚的時候車給孫某了,沒有過戶。第二次取了三十幾萬,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取錢的時候是我們倆和孩子一起取的,三十幾萬存到孩子(王某霖)名下了,剩下的錢在孫某手里,孫某用來買回遷房用了,直接刷的卡,用了多少我不知道,卡在孫某手里,卡現(xiàn)在有多少錢我不知道。
被告孫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某鵬說的也不是事實。孫某沒有拿這個錢,協(xié)議書中有孫某的簽字,拆遷款打入王某鵬賬戶,由王某鵬轉賬給李某文,轉賬給他也可能是讓他保管、存放,錢也不屬于李某文,拆遷款中包含了其他的拆遷獎勵。孫某和王某鵬已經離婚,和王某鵬不是夫妻沒有共同向外付款的義務。
法院查明
新疆語言翻譯在線
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鵬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孫某與被告王某鵬原系夫妻關系,二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結婚,于2020年3月離婚。2019年5月18日,王某鵬(乙方)與北京G公司(甲方)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約定甲方支付乙方拆遷補償款元,乙方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完成搬遷,安置人口四人,王某鵬、孫某、王某霖、王某露。王某霖、王某露系二被告子女。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四人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1、房屋拆遷后,拆遷款及安置房由王某鵬全權辦理;2、拆遷款打入王某鵬賬戶,由王某鵬轉賬給李某文。
2019年5月30日,拆遷款元打入王某鵬銀行賬戶,該賬戶銀行交易明細顯示2019年6月1日,該賬戶轉賬支出17萬元給王某霖,2019年6月5日,現(xiàn)金取款元。王某鵬稱轉賬及取款均為孫某操作,但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孫某予以否認。
裁判結果
英語翻譯有道詞
一、被告王某鵬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李某文支付拆遷款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文、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原被告四人達成一致均認可拆遷款元由王某鵬打入李某文賬戶,應認定四人就拆遷款的分配達成一致,雙方應當按照此協(xié)議履行。該拆遷款已經打入王某鵬賬戶,其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向李某文支付。王某鵬稱銀行卡由孫某控制且取款轉賬均為孫某的行為,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王某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拆遷款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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