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923刑初420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阜寧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顧峰,阜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阜寧縣人民檢察院以阜檢一部刑訴〔2020〕4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正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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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間,被告人賈某在其母親王某去世后,騙取阜寧縣XX鎮(zhèn)勞動保障所工作人員信任為王某進行待遇資格認證,并于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間冒領養(yǎng)老保險基金遺屬補助費合計人民幣16800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賈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賈某于案發(fā)后向阜寧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退出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賈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并有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案發(fā)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說明、阜寧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出具的追繳通知書、證明、證人項某、陶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賈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賈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退出全部詐騙犯罪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谝陨舷嗤碛桑瑢Ρ桓嫒速Z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顧 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曉東
書 記 員
陳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