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趙某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方返還我應得的拆遷補償款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位于海淀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是我和劉某峰的夫妻共同財產,現該房已拆遷,但卻占用我應得拆遷款,其行為嚴重侵犯我的合法權益,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劉某峰、劉某辰、劉某苒辯稱:一號房屋是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現確系已拆遷,所得拆遷補償款中元用于劉某苒購買車輛,元用于償還蓋房時所借款項,現只剩下二十余萬元。劉某峰身體不好,手頭需要留一些錢應急;另外,趙某麗還拿著家里的其它款項未歸還,包括村委會在2014年發(fā)給劉某峰的工齡費元、劉某辰爺爺的款項等。綜上,我們不同意趙某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趙某麗與劉某峰是夫妻關系,雙方于1963年結婚;劉某辰是二人之子,劉某苒是劉某辰的女兒。
2017年9月1日,劉某峰與北京C公司,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確定該公司對一號房屋進行拆遷騰退。該協議寫明安置人口為3人,包括產權人劉某峰、其妻趙某麗、其孫女劉某苒。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此次拆遷所得被騰退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共計元,各項獎勵及補助共計元,在扣除應補交購房款元外,實際獲得拆遷補償款共計元。該款項現在劉某辰處。
趙某麗認可其在房屋被拆遷后至2020年8月份,與劉某峰、及劉某辰夫婦一起在海淀區(qū)A號租房居住。根據劉某辰所提交的租房合同,所租房屋的年租金為35000元;平均每月電費數額為796.42元。訴訟中,劉某辰就所述拆遷款中的部分款項用于償還蓋房時所借外債,但就債務的存在則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
裁判結果
一、劉某辰向趙某麗返還拆遷補償款.43元,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趙某麗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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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趙某麗主張元的拆遷補償款,被告方對趙某麗要求分割該筆款項并無異議,但提出趙某麗同時應將所占有的家中其它款項返還,包括劉某峰的工齡款、及劉某辰爺爺的款項等。根據雙方對拆遷款的分割意見,及拆遷協議中對被安置人口的確認,法院認定劉某峰、趙某麗、劉某苒對此次拆遷所得補償款,各享有1/3的份額。
因上述款項中含有周轉補助費,故在拆遷后租房期間所產生的租金、電費等,應從所得款項中扣除。根據雙方的陳述及劉某辰所提供的證據,法院確定扣除的費用包括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共35個月的租金元、電費27874.7元;剩余款項的1/3,即.43元,為趙某麗應分得的款項。因該筆款項現在劉某辰處,故其應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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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雙方在庭審中所提其它主張,包括:趙某麗所述劉某辰對其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劉某辰所述趙某麗占有家庭的其它款項等,雙方均可另案解決。另,劉某辰就所述拆遷款中的部分款項用于償還蓋房時所借外債,但就債務的存在則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故法院對其該項陳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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