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李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張三雙方于2018年1月26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018年5月9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判決張三、李一將位于B市1號房屋返還給原告;3.判決張三、李一配合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將B市1號房屋變更至原告名下。
2018年5月9日,李大與張三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李大將位于B市1號、面積為73.01平方米的房屋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張三。李大主張其長期患有老年癡呆疾?。ㄆ髻|(zhì)性精神障礙),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上述買賣合同的簽訂并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王小的確認和追認。該房屋是李一利用李大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情況,為侵占李大財產(chǎn)而與張三惡意串通進行的虛假買賣。上述房屋買賣行為應屬無效。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張三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與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我方與原告在2018年1月26日簽訂合同時看不出原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李一全程陪同,2018年5月9日簽訂網(wǎng)簽合同,整個交易過程長達4個月,原告有充足的時間,如果認為本交易有問題是可以取消或變更的,并且我方并不知道原告妻子與其長子之間有糾紛;原告、王小和李一家庭內(nèi)部糾紛與我們無關;2019年該房屋已出售,我們認為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一辯稱,我所辦的事情都是根據(jù)我父親的意思,按照我父親的意思照顧其生活,處置其財產(chǎn),我詢問過我父親,我父親說賣掉吧,堅決不能落在他人手里,是姓李的財產(chǎn)。我認為無效應該起訴房產(chǎn)中介。起訴我要求贍養(yǎng),我沒有拒絕,我現(xiàn)在也看不到我父親。對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5月9日的合同我認為是有效的,現(xiàn)在不可能變更了,房屋已經(jīng)沒有了,沒有辦法返還。
本院查明
李大與王小為夫妻關系,李一系李大、王小之子。
醫(yī)學翻譯前景
1995年8月23日,H公司(甲方、賣方)與李大(乙方、買方)簽訂《內(nèi)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其上載明:……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B市1號的房屋,甲方自愿出售……第三條、根據(jù)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購房總金額,乙方支付給甲方購房總金額的100%,計為人民幣元后,甲方即應在5日內(nèi)將房屋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zhì)量竣工檢驗證書》……。落款處甲方有H公司蓋章、乙方有李大簽字。
2017年10月25日,李大在醫(yī)院進行神經(jīng)心理學測評。2017年10月28日,李大前往該醫(yī)院進行就醫(yī)。2017年11月1日,該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其上載明:姓名:李大。診斷:癡呆(中度)、輕中度認知功能障礙。
2018年1月26日,李大(出賣人)與張三(買受人)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出賣人所售房屋為樓房,坐落為:B市1號。該房屋所在樓棟建筑總層數(shù)為6層,其中地上6層,地下。該房屋所在樓層為1層,建筑面積共73.01平方米……第三條、出賣人與買受人通過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機構(gòu)居間介紹成交……
第四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zhuǎn)方式:經(jīng)買賣雙方協(xié)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同日,李大(甲方、賣方)與張三(乙方、買方)、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丙方、居間方)簽訂《居間服務合同》,載明:鑒于甲乙雙方在丙方的居間服務下就坐落于B市1號的房屋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條、居間代理費:基于丙方成功的居間服務,甲、乙雙方同意按照國家及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向丙方支付居間代理費,即交易總額的1%,共計人民幣10000元,其中由甲方承擔人民幣0元,乙方承擔人民幣10000元……。2018年4月12日,張三轉(zhuǎn)賬給李大共計100萬元。
2018年3月26日,李大前往醫(yī)院神經(jīng)內(nèi)科門診就醫(yī),《復診記錄》載明:查體神清、語利,高級皮層功能減退……診斷為癡呆、精神障礙。2018年4月9日,李大再次前往該醫(yī)院神經(jīng)內(nèi)科門診就醫(yī),《復診記錄》載明:診斷為癡呆、精神障礙、睡眠障礙。
2018年5月9日,李大(出賣人)與張三(買受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其上載明: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出賣人所售房屋為樓房,坐落為:B市1號。該房屋所在樓棟建筑總層數(shù)為6層,其中地上6層,地下。該房屋所在樓層為1層,建筑面積共73.01平方米……
第四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zhuǎn)方式??偨痤~人民幣元。買受人應當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出賣人支付……。
2018年11月9日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大診斷為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018年12月4日,區(qū)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李大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王小為李大的監(jiān)護人。
2019年5月13日,李大在醫(yī)院進行神經(jīng)心理學測評。同日,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東直門醫(yī)院通州院區(qū)出具診斷證明書,載明:姓名李大,診斷為重度癡呆狀態(tài),伴精神行為癥狀。
2019年5月29日,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自2019年6月起,李一每月給付王小贍養(yǎng)費500元,于每月的15日前付清當月費用;二、駁回王小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6月24日,區(qū)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李一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李大贍養(yǎng)費500元;二、駁回李大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7月5日,區(qū)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一、張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大、王小.99元。后,李一與張五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京03民終117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二、李一、張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大、王小.99元。
2019年8月30日,張三(出賣人)與案外人張二(買受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三以190萬元成交價格將B市1號房屋出賣給案外人張二。
2019年9月12日,張三(出賣人)與案外人張二(買受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三以190萬元成交價格將B市1號房屋出賣給案外人張二。2019年9月20日,案外人張二轉(zhuǎn)賬給張三共計190萬元。
2020年5月20日,李大申請對其本人既往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同時申請追加李一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委托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進行鑒定。2020年8月25日,該鑒定研究所出具《關于李大鑒定的退案函》,其上載明:經(jīng)我所鑒定人員審查有關材料后認為,根據(jù)目前材料,難以對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明確判斷……予以退案。
審理中,李大表示李一為了達到侵占其財產(chǎn)的目的,與張三、張二惡意串通,嚴重損害其合法權(quán)益,故合同為無效合同。張三表示李大與其子李一的家庭內(nèi)部糾紛與其無關,房屋價格應當以實際成交的協(xié)商價格為準;還表示李大所述內(nèi)容不能證明李一與張三、張二惡意串通。李一表示李大與王小二人已經(jīng)分居40多年,賣房是其父親李大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與父親在散步時偶然發(fā)現(xiàn)房屋中介公司,與買受人張三在訂立合同之前并不認識。故李一、張三、張二之間并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
裁判結(jié)果
駁回李大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關于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首先,涉案房屋在賣與張三之前登記在李大名下;其次,2018年1月26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2018年5月9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在李一全程陪同下,李大本人與張三所簽訂;再次,證人張一陳述其與李大溝通過程中未見李大精神有異常;張三系其公司系統(tǒng)里的客戶,是其向張三推送的涉案房屋,之后與李大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最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李一與張三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故原告與張三于2018年1月26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2018年5月9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張三在訴訟過程中未經(jīng)許可將涉案房屋私自轉(zhuǎn)讓給案外人張二的行為,法院在此予以批評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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