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分析
一、人物關(guān)系、訴求、判決結(jié)果
原告:筴某
被告:后某
委托代理人:周紅笑、潘澤河 北京市安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訴求:1.判令后某支付300萬元補償款;2.判令后某支付3000萬元住房費用;3.判令后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判決:駁回筴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元,由筴某負擔,已交納。
也就是說這是一起由原告發(fā)起訴訟,原告敗訴繳納案件受理費20余萬的官司,有沒有一個搬起石頭砸了自己腳的畫面感?被告表面看是非常被動的,那就看看我們被告這一方是怎么化被動為主動的吧。
二、案情簡介
后某與
筴某于2013年4月27日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后某出資,筴某提供技術(shù),共同推動“羥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項目的臨床轉(zhuǎn)化。協(xié)議簽訂后,后某陸續(xù)向筴某支付了1000余萬元,用于項目的開發(fā)與臨床試驗。
2015年2月28日,后某為了合作的順利進行,向
筴某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每月向筴某支付100萬元,至2015年底付清300萬元,并承諾為筴某解決3000萬左右的住房。就好比一個大BOSS愛惜人才、籠絡(luò)人心,主動花大價錢讓人效力,其實這些錢足夠請一個法律顧問團了,哈哈哈。至筴某起訴前,后某已共計向筴某支付了2410.50萬元,
用于項目的開發(fā)、臨床試驗及其他用途。但后某大量的投入并未獲得回報,筴某承諾的擁有自主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項目也無進展。
2018年9月14日,后某收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寄來的訴狀,筴某要求后某履行2015年2月28日的書面承諾,支付300萬元補償費用及3000萬元購房款。(有沒有一種惡人先告狀的畫風?)
被告后某收到訴狀后找到安衡所前,已經(jīng)找過了多家律所,因為
白紙黑字的書面承諾,他走訪的多個律師均告知案件很難勝訴,最好是與原告協(xié)商調(diào)解。由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余萬元,在沒有取得任何回報的情況下,還要再支出3300萬元,被告心有不甘,想知道能否有更好的方案,不再向原告履行承諾,3300萬啦,不是一筆小數(shù)目。
三、律師意見與案件分析
白紙黑字的書面承諾要想不履行,從合同角度說只能撤銷承諾。經(jīng)過與后某深入的詳談及對證據(jù)的反復斟酌,本律對于承諾的原因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案件的辦理思路也更清晰,如果能證明被告享有撤銷承諾的權(quán)利,案件勝訴就有望了。
經(jīng)過一步步抽絲剝繭,本案核心觀點整理如下:
(一)后某的承諾建立在雙方簽署的涉案技術(shù)屬于筴某的基礎(chǔ)上,但有證據(jù)表明涉案技術(shù)屬于公知技術(shù),故后某的承諾沒有事實基礎(chǔ),后某享有對承諾的撤銷權(quán)。簡而言之,我的付出是有條件的,達不到條件,我就有權(quán)拒絕付出。
后某向筴某的承諾,建立在涉案技術(shù)屬于筴某的基礎(chǔ)上,系后某為推動“珊瑚羥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的項目轉(zhuǎn)化投入市場獲得利潤而與筴某達成的協(xié)議,雖以承諾的方式體現(xiàn),但屬于《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的補充。筴某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第4條2.4款,承諾“本協(xié)議所涉‘珊瑚羥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項目技術(shù)不涉及職務技術(shù)成果也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權(quán)利之情形,否則應自行全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后某對此深信不疑,故才有了《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及斥資2000萬元成立合作公司。本律通過檢索,得知筴某與他人因涉案技術(shù)已有訴訟,
北京高院(2013)高民終字第324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認定,筴某稱擁有自主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珊瑚羥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發(fā)明專利技術(shù),已成為公知技術(shù)。北京高院的判決雖然發(fā)生在筴某和他人之間,但雙方訴爭的專利技術(shù)“珊瑚羥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即筴某與后某合作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中筴某所稱擁有自主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技術(shù)。
筴某與后某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發(fā)生在北京高院(2013)高民終字第3248號案件審理期間,協(xié)議內(nèi)容及筴某要求合作出資方每月支付費用、提供住房等手段,與北京高院在判決書中對筴某與他人的合作過程的陳述如出一轍。后某認為,筴某借公開的公知技術(shù)之名謀利,筴某的行為,顯然屬于欺詐。后某有權(quán)撤銷承諾。
(二)關(guān)于承諾的含義及履行情況
1、承諾的300萬元已經(jīng)履行,即便沒有履行,原告的起訴也過了訴訟時效
后某承諾應于2015年3月底向筴某支付300萬元。后某已于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4日分兩筆按筴某要求向筴某的配偶支付。后某對此已盡舉證責任。
即便該300萬元未支付,因最后的付款期限是2015年3月,而筴某舉證的催款時間為2018年9月4日,早已超過訴訟時效。筴某雖稱之前也有催款記錄,但并未舉證。筴某未盡舉證責任。故該300萬元已超過訴訟時效。
2、原告主張3000萬元的訴求不能等同于承諾書中所書寫的解決3000萬左右的住房,兩者非同一事實。(本律的思路是撤銷承諾,不過不確定法官是否也認同這個思路,本來是打算提出反訴的,開庭過程中捕捉到法官是認同這個思路的,就毅然撤銷了反訴申請。)
承諾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3000萬左右并不等同于3000萬元,
筴某3000萬元的訴求是基于承諾,而承諾原文是“3000萬元左右”,
且注明是住房費用。按筴某的解釋,3000萬左右的住房費用歸根結(jié)底是向其支付房款,而不是交付房產(chǎn),故在后某沒有交付房產(chǎn)的情況下,就應支付房款。本人認為,如果承諾的內(nèi)容是錢款,房產(chǎn)只是錢款的理由,既然是錢款,則數(shù)字是確定的,不應是3000萬元左右。
因此,
筴某想讓后某將3000萬左右的住房費用折合成3000萬的人民幣向其交付,并以承諾書作為佐證的唯一證據(jù),顯然,證據(jù)與訴求并不相符。因此,筴某訴求后某向其支付3000萬,就相當于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jù),屬于舉證不能。
四、律師感悟
本人在開庭前向法庭遞交了反訴狀,要求撤銷承諾。庭審過程中,當法官詢問筴某承諾書中為何不是一個具體的數(shù)字而說是3000萬左右時,本人當時就敏銳地捕捉到了法官的思路,法官完全認同本人關(guān)于3000萬左右的住房費用不能等同于3000萬錢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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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3000萬元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關(guān)于300萬元的補償款訴求,有相同金額的支付證據(jù),即便法院沒有認可,筴某也存在時效上的障礙?;谝陨蟽牲c,本人對于反訴做了評估,認為已經(jīng)沒有反訴的必要,在庭審結(jié)束后毅然撤銷了反訴申請。因為這樣的標的額下反訴案件受理費要20余萬元(原告敗訴就支付了20余萬的案件受理費),也相當于是為被告省下了這一筆費用。
綜觀本案,被告因原告向其展示的一大堆的榮譽證書、檢驗報告、過期的專利證明、名人合影、各種座談會參會資料等等,投入兩仟多萬,又被訴叁仟多萬,被告及其公司的時間、精力、金錢,全部打了水漂。被告如果在與原告合作之前有法律顧問把關(guān),或委托律師對原告提供的材料做個盡調(diào),這一類糾紛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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