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社會中拆遷時有發(fā)生,由于數(shù)額較大,常常產(chǎn)生糾紛。拆遷利益是否為戶主一人所有,對拆遷利益立了遺囑應當如何處理,未在本地居住的安置人可以分割拆遷利益嗎,讓我們根據(jù)這起案子一起來探討一下。
原告訴稱
趙A訴稱,我與趙B、趙C系趙F和王M生育之子女。1994年父母離婚。2012年8月9日,父親趙F患癌癥去世。父親生前有一處位于海淀區(qū)2號房屋被拆遷,拆遷款被趙B領取。按照法律規(guī)定,我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和被安置權利,由于與趙B無法達成協(xié)商意見,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財產(chǎn),兩被告返還占有的拆遷款元;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辯稱
趙B、趙C辯稱,我們不同意趙A的訴訟請求,拆遷協(xié)議中屬于趙A的補償款5.5萬元,我們同意給她,但其他拆遷款都是父親趙F依法取得的財產(chǎn),他在生前已訂立遺囑,遺囑中沒有給趙A留任何遺產(chǎn),其要求分割父親的財產(chǎn),沒有依據(jù),我們不同意,請求法院駁回趙A的訴訟請求。
趙S、劉某述稱,趙F生前立有遺囑,讓我們按照他的遺囑照顧趙B、趙C,趙F生前沒有留給趙A任何財產(chǎn),我們就同意按趙F的遺囑辦。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趙A、趙B、趙C系趙F之子女。2012年8月9日,趙F因病去世。
2011年10月15日,趙F(被拆遷人,乙方)與北京市海淀區(qū)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拆遷人,甲方)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趙F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2號所有房屋騰退交付甲方拆遷,甲方給付趙F拆遷補償款、補助費共計685萬元。協(xié)議中登記注明乙方在冊人口3人,實際居住人口4人,分別是戶主趙F,之長女趙A,之次女趙B,之三女趙C。2011年11月11日,趙F領取拆遷補償金685萬元。
2012年2月15日,趙F訂立遺囑,遺囑內(nèi)容為:“……一、本人于1994年離異,育有三女,長女趙A,次女趙B、三女趙C,百年之后,本人一切財產(chǎn)均由次女和三女繼承,兩人均分。因與長女趙A多年聯(lián)系不上,其對本人也從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所有財產(chǎn)趙A無權繼承。
二、本人財產(chǎn)現(xiàn)由四弟趙S與弟媳劉某代為管理,本遺囑亦由二人負責執(zhí)行,趙B、趙C當尊重兩位長輩的意思。以上遺囑內(nèi)容出于本人真實意愿,僅此壹份,由執(zhí)行人保管。因本人文化程度較低,不能自行書寫,此遺囑由社區(qū)居委會工作人員代為書寫。立遺囑人:趙F
庭審中,趙S、劉某認可趙F去世后剩余財產(chǎn)200萬元在其處保管。趙A對趙F訂立遺囑的真實性及趙F生前的行為能力等提出異議,不予認可。趙B、趙C當庭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明,趙S、劉某對趙F所立遺囑的真實性亦予認可。趙A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趙A當庭陳述沒有住房條件需要予以安置,趙B、趙C對此不予認可,未提供相應證據(jù)。
本案起訴時,趙A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審理中,趙A要求變更訴訟案由為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及分家析產(chǎn)糾紛,之后,趙A再次要求變更訴訟案由為物權保護糾紛。趙B、趙C對此提出異議,不同意趙A隨意變更訴訟案由。經(jīng)詢問,各方當事人同意本院審理繼承糾紛的同時對涉及房屋拆遷款補償分配問題一并予以處理。趙B、趙C提交書面意見,同意由趙S、劉某繼續(xù)保管父親趙F的遺產(chǎn),不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陳述、《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趙F遺囑,證言等在案佐證。
裁判結果
一、趙B、趙C、趙S、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趙A拆遷補償款二十三萬五千元。
二、駁回趙A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認為
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可以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根據(jù)查明事實,本案審理的范圍應是趙A與趙B、趙C之間的繼承糾紛,其中涉及到被繼承人趙F生前取得的房屋拆遷款的分配問題,經(jīng)詢問,各方當事人同意審理繼承糾紛時一并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予以處理,據(jù)此,趙A變更訴訟案由為物權保護糾紛沒有依據(jù)。
趙F生前訂立的代書遺囑系趙F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形式亦符合法定要件,在趙F無其他遺囑的情況下,該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依據(jù)此份遺囑,趙F名下遺留的全部財產(chǎn)應由趙B、趙C平均繼承所有,趙A不能繼承趙F的遺產(chǎn)。由于趙B、趙C在本案中明確不要求分割在遺囑執(zhí)行人處保管的遺產(chǎn)份額,具體繼承分配方式由遺囑執(zhí)行人趙S、劉某按照趙貴全遺囑內(nèi)容執(zhí)行。趙A對其父趙F生前所立遺囑提出的異議,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與查明事實亦不相符,故對趙A相關主張,不予支持。依據(jù)趙F生前與拆遷單位簽訂的房屋拆遷協(xié)議,趙A作為房屋實際居住人口,其享有得到相應補償及安置的權利,但趙A當庭主張趙B、趙C返還侵占的拆遷款元之請求,沒有充分依。考慮被拆遷人趙F生前確未與長女趙A解決相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根據(jù)本案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將依據(jù)查明事實,酌情予以判處。
案子到這里就告一段落了??梢钥吹脚畠弘m然未在此地居住還是可以得到一部分拆遷利益的遺產(chǎn)。實踐中能否分割不能一概而論,也是需要根據(jù)當?shù)氐牟疬w政策具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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